2017-11-26

徐永明超搞笑的「30天300小時」質詢秀

永明拿出「30天300小時」班表(見下圖),把第一個月的所有上班時數往後挪,第二個月的往前集中,自稱「可能合法」,他逼問勞動部長林美珠,林一開始就說「違法」,會後才改口為「極端個案」;另《蘋果日報》隨後也提出「30天上336小時」班表,自認「合法」,勞動部官員卻不願正面回應是否「合法」,但表示此班表同樣是「極端案例」,事實上這樣排班勞工在2個月的頭和尾各可放假8天,「這種『極端班表』企業使用機率不高」。


當我們聽到自部長林美珠以降的勞動部官員,寧願稱這兩個班表為「極端個案 or 案例」,也不願意輕易開口說出「合法」兩字,倒是很肯定地告訴《蘋果日報》記者,「這種『極端班表』企業使用機率不高」,總覺得「事有蹊蹺」。

趁著周末閒著沒事,我們就拿徐永明宣稱用「單月加班上限最高54小時」排出的「搞笑班表」,放入EXCEL;我們以「單月加班上限最高46小時」為原則排班,試試看是否能排出跟徐的「極端班表」一模一樣(見下圖,按這裡見大圖)。我們發現的答案是,Yes!下圖左側是徐用「單月最高加班54小時」的「極端班表」,而右側是以「單月最高加班46小時」排出的,相同的「正常工時」與「加班工時」,都用黃色底顯示。


去年底「一例一休」三讀通過時,可沒修到「變形工時」與自1984年最早的勞基法公布以來都沒變過的「單月最高加班46小時」,而「四周變形工時」,則早在1999年就開始實施。

顯然這種「30天300小時」的班表,並不是因為現在「一例一休」要增加「彈性」或者「單月最高加班54小時」的修法後才會出現的;換句話說,在「一例一休」實施以前,用已經運作30幾年的「單月最高加班46小時」,就排得出來。

而「連續工作十二天」的情況,也比「變形工時」的出現更久,請見內政部1986年5月17日臺(七十五)內勞字第三九八○○一號函(見下圖,按這裡見大圖),更詳細的歷史緣由、演進及解釋,請見「這篇文章」。


「依據這個『函釋』,七天等於是一個『區間』,而若有必要,例假是可以在這七天內酌情更動,最極端是可以第一週的第一天安排例假,第二週的第七天再一個例假,中間連續出勤12天是合法的。」

我們沒想到,徐永明可以用「30天」做他的「質詢」標題,卻「食古不化」,仍然使用「『單月』加班上限最高54小時」的規則,來看待他提出的班表。當他看到「30天300小時」,覺得工時很多,自稱「可能合法」,他可有想到,為了自己作秀,「刻意集中」最多工時於那「30天」中,卻造成「加班時數」高達「108小時」?

既然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,是放入「彈性」的因素,那麼這個「單月」要不要改為「30天」來看?徐永明的「搞笑班表」,沒有違反「『單月』(30天)加班上限最高54小時」的原則嗎?


而《蘋果日報》就更誇張了,該報想進一步「加油添醋」與「煽風點火」,拿「30天上336小時」班表(見上圖)大做文章。可是一見該報的「瘋狂班表」,馬上就知道「違法」:1. 「30天黑色區塊」內「加班80小時」;2. 違反「兩周有兩例」規則;3. 違反「四周有四休」規則(見下圖)。


因為《蘋果日報》也跟徐永明一樣,知道用「30天」做它的「新聞」標題;我們也同樣用「30天」,質疑該媒體這個「30天黑色區塊」班表,為何這個媒體宣稱「合法」的班表,卻容許該「黑色區塊30天」內「加班80小時」?

而且若「位移」該報在班表右側的「單月」範圍,4. 「『單月』(30天)加班74小時」、5. 「『單月』(30天)加班64小時」或6. 「『單月』(30天)加班72小時」的組合情況紛紛現形(見上圖),難怪勞動部官員就是不會說「合法」兩字出口。

此外,在這個《蘋果日報》宣稱「合法」的「終極班表」中,一開始就有「連上18天」的安排,除了第一天「工作10小時」,其餘「連續17天」,都得「工作12小時」。

根據《中國時報》報導,在2017年3月21日,勞動部曾一度認為,某個「連續工作24天」的案例(詳細情況未揭露),並不「違法」;但前台北市勞動局局長、律師陳業鑫表示,「我反對這種解釋。」他說,就算在勞動局的期間(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,從2010年3月11日至勞工局更名為勞動局;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,從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24日),也沒有看過這麼極端的案例,不建議勞動部這麼解釋彈性工時,「過去7休1的舊函釋時,最多也只是14休2」。

又和諧國際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周建序,於2017年3月21日的《蘋果日報》發表文章表示,上述案例「違法」;但若「僵化」的使用「『每二周』應有二例假」原則,則可「連續工作17天」。這可能就是該報安排這種「瘋狂班表」,放入「連上18天」的原因。但周在該文後面也建議政府,「勞動部為保障勞工的權益,若欲最多只能連上12天,日後應修改母法第36條,將『每二周應有二例假』,改為『每14天有二例假』就對了!」

這跟我們在本文先前的建議一樣,有必要將「單月」改成「彈性」夠大的「30天」。

我們猜測,由於上述兩者的反對意見(可能還有其他人),才會讓我們看到,現在勞動部官員寧願有所保留的、視《蘋果日報》的「瘋狂班表」為「極端案例」,也不願意輕易開口說出「合法」兩字,因為還有待立法變動勞基法中的相關「文字用語」,以解決此一爭議。

或許,由於各行業的班表千變萬化,勞動部自己也想保有某種程度的「彈性」裁量權,以應付層出不窮的變化,避免在實際執行時過於「僵化」,這是立法委員在修法時,也應該注意的重點。

不過,如同上述,曾任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/勞動局局長的陳業鑫說過,他任內(從2010年3月11日至2014年12月24日),都沒有看過這麼極端的案例;日前,勞動部官員也對《蘋果日報》記者透露,「這種『極端班表』企業使用機率不高」。

如果連有豐富實務經驗的他們都沒看過這些「極端班表」,那麼徐永明與《蘋果日報》為了爭曝光與炒新聞而硬掰這些東西,就有如在關公面前耍大刀,終究也只是一場文青與蛋頭學者的「作文比賽」爛戲而已。

我們只能感嘆,時代力量為了政黨利益,《蘋果日報》為了閱覽率,對勞工真的心狠手辣!最可笑的是,徐永明還嗆聲勞動部「勞動部不懂來找時力討論!

★ 2018/1/10「一例一休」修正案三讀通過後,政府針對上述「兩例極端班表」的處理原則是,「勞動部強調,例假日在七天週期中挪移,需要在『時間特殊』、『地點特殊』、『性質特殊』、『狀況特殊』等四類特殊前提下,再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、勞動部指定後,且需要勞資會議同意或工會同意才能運用此項彈性,絕非開放全部事業單位,勞工工作不超過六天仍是原則。」我們拭目以待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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